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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来舆论界、政法界都在热议一桩冤错大案:一个被判死缓的杀人犯赵作海,经过11年牢狱之灾,弄得妻离子散、无家可归之后,被杀的人却忽然活着归来,从而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,原来经手审理此案的公检法人员被分别问责:其中进行严刑逼供的公安干警,已被刑拘;而当事的检察官、法官也被停职检查。但他们私下庆幸当时没有对杀人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而有意留有余地,判处死缓,否则他们就不只是错判,而是错杀,追究责任就大有不同了。
社会舆论在追问和反思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时,大都责问检察官和法官明知证据不足(检察官曾因此3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),而不依循相互制约和罪疑从无的原则,释放赵作海;却顺从上面的压力,判处他死缓,良心何在,正义何存?
这种追问,是有理有据的。作为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中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的司法人员,依法独立和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,是他们神圣的职责和使命,也是他们应具的司法伦理。作为错案的 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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